黃山市徽州區黃山新晨醫院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》等法律規程和規章之規定,為了提高徽州區的醫療救護水平,發展醫療衛生事業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條:本單位的名稱為“黃山市徽州區黃山新晨醫院”,英文名為“HUANGSHAN XINCHEN HOSPITAL,HUIZHOU.DISTRCT,HUANGSHAN”,地址:黃山市徽州區巖寺鎮環城西路(雷達部隊馬路對面)。
第三條:本單位的性質為“非政府舉辦非營利性醫院”是由浙江和康醫療投資咨詢公司(法人)出資興辦的民辦企業單位(法人)。是從事非營利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。
第四條:出資人與出資比例
1、 出資人:浙江和康醫療投資咨詢公司(法人)注冊地浙江省杭州市,法人代表錢培鑫
2、 本單位注冊資金人民幣1500萬元,為浙江和康醫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全額出資。
第五條: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黃山市衛生局,登記管理機關是徽州區民政局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六條:本單位的工作是開展醫療救護工作,是一個綜合性醫院。
第七條:本單位設床位101張,計劃于5年內床位增加到200張。
第八條:本單位志在十年內建成徽州區最好的綜合性醫院,有2—3個??迫蓄I先。
第三章 組織機構、法定代表人和院長的產生與罷免
第九條:醫院股東大會為醫院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成員由所有投資股東組成。
第十條:股東大會每年例會一次,由浙江和康醫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召集。
第十一條: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占醫院總股本50%以上的人同意為通過。修改章程、擴股、分立、合并、決定解散等重大事項須占總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為通過。
第十二條:股東大會的職權。
(1)修改章程
(2)選舉或改選執行董事(醫院法人代表)
(3)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提名的院長人選
(4)審議批準單位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
(5)決定其它重要事項
第十三條:執行董事的職權
(1)制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
(2)審定本單位的工作計劃
(3)審批醫院的各項財務支出
(4)審批院長提名的副院長、總監人選
(5)負責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
(6)決定股東大會授權的其它重要事項
第十四條:監事的職權
(1)監督執行董事和院長對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
(2)監督醫院的重要財務收支情況
(3)股東大會授權的其它監管工作
第十五條:股東大會選舉和康公司法人代表錢培鑫為執行董事(法人代表)任期五年(自2011年1月1日—2015年12月31日)任期滿后,可以連任。
第十六條:本單位暫不設監事。
第十七條:執行董事和監事任期當中,經60%股權的股東同意可以罷免和改選。
第十八條:本單位法定代表一般由和康公司法人代表出任。
第十九條:本單位設院長一人,負責主持醫院的日常工作,其職責是:
(1)在執行董事的領導下全面負責醫院的日常工作
(2)負責醫院的醫療業務、行政指揮、經常管理和發展規劃的領導與管理工作
(3)制定和完善的各項管理方案,決定醫院具體的規章制度,規范醫院的工作程序
(4)建立健全醫療規章制度,制定醫療技術操作常規,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
(5)會同執行董事制定醫院的機構設置方案,人員編制方案和薪酬分配方案
(6)提名副院長、院長助理、總監的人選報執行董事批準
(7)決定中層干部(科主任、護士長等)聘任與解聘
(8)加強醫院文化管理,塑造醫院良好的社會形象
(9)注重醫院經營效益,確保醫院發展保值增值
第二十條:院長產生:由執行董事提名,股東大會通過。
第二十一條:院長的條件
(1)大專以上學歷
(2)主治醫師以上職稱
(3)三年以上醫院管理經驗
(4)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
(5)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
(6)為人正直、忠誠
第四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
第二十二條: 本單位財產屬醫院所有,未經股東會授權,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權擅自對醫院資產進行處置。
第二十三條:經股東大會同意,醫院因發展需要可以擴股。
第二十四條:醫院運作數年后有資金節余,首先滿足醫院再發展的需要,其次用于歸還借款的利息和本金,如再有節余,可以按持股比例發放股東工資。本單位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,增值部份不得私自分配,解體時財務不得私分。
第二十五條: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完整。
第二十六條: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,會計人員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二十七條: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和本單位監事的內部監督,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。
第二十八條: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本單位資產。
第五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
第二十九條:本單位自行解散、分立、合并或者由于其原因需要注銷,須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決議,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
第三十條:本單位在終止前,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它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,清理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三十一條:本單位終止后所剩余資產,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社會公益事業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二條:本章程的修改權屬股東大會。本章程第三十一條永久不得修改,本章程修改后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 生效。
第三十三條: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大會。
第三十四條: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,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。
第三十五條:本章程經所有股東簽字蓋章后,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(以下無正文)
日期:2011年3月18日